东莞公司注册关于注册资金(资本)认缴制的那些事.jpg

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哪些行业不在改革范围?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序号 名称 依据
1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 外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 信托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 财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 金融租赁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 汽车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 消费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 货币经纪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 村镇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 贷款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 农村资金互助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 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 基金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 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 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 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
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 劳务派遣企业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 典当行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已经认缴注册资本的怎么处理?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那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如何缴纳印花税呢?

税务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时因没有纳税资金来源,没有纳税能力,无需缴纳印花税,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收到出资时缴纳印花税。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间将与现金收支行为的发生与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

举例说明

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由甲和乙两人发起,企业章程规定甲出资300万元并于2015年1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实际投资35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该公司如何缴纳印花税?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2014年3月公司成立时

借:其他应收款——甲 300

其他应收款——乙 200

贷:实收资本500

2.2015年1月公司收到甲实际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350

贷:其他应收款——甲 300

资本公积——甲(资本溢价)50

2015年1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1750

贷:银行存款1750

注:350×0.5‰=1750(万元)

3.2020年1月公司收到乙实际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200

贷:其他应收款——乙200

2020年1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注:200×0.5‰=1000(万元)

因此,该公司缴纳印花税时,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2015年1月应缴纳印花税为1750元,2020年1月应缴纳印花税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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