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去年采购一批设备,进项税已经抵扣,对方现在说由于系统升级将这张发票误操作不能抵扣了,要求我们退回重开,我感觉已经入账的发票不得再退回开票单位,应该对方开红字发票进行冲消才对,请问正确的处理方法?
解答回复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按规定,必须是在开票当月月底之前,而且是必须所有联次收回,才允许作废发票的;否则属于违规作废,税务机关可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已经抵扣的发票不能退回,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按规定:如果销售方是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则购货方可以将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也不需要重开发票了。
如果不同时符合“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购货方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购货方在补税后可要求销售方重开发票。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