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24日前(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七日至22日为周六,顺延至24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

纳税人在24日前(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七日至22日为周六,顺延至24日),申报按季度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17日前(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七日至17日),申报缴纳资源税。

在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上述申报日期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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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