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明确了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广东省(不含深圳)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预缴。

公告原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2016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期限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我省(不含深圳)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预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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