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减负,现对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市内跨镇区提供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征管流程明确如下:

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在市内跨镇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不适用跨县(市、区)经营相关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适用以下征管流程:

一、取消使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直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申报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镇区、不动产所在地镇区预缴增值税;

三、自行开具发票,如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申请代开。

市内跨镇经营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如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申请代开。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市外纳税人,到其选择进行报验登记的分局申请开具发票。

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城市)
2016年7月1日起,东莞的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按季申报预缴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