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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8月1日开始,东莞地区开始实施住所申报制,东莞大多数行业的企业在工商注册时无需再提供场地使用证明,但是仍有一部分行业和一些特殊情况在注册时要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本文将为您详细阐述介绍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填报及注意事项!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设立人、合伙人);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

2、不适用住所申报的,如业主不能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产权证明,可以由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产权证明,使用此文书样式。

3、联系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个体户经营者。

4、住所地址格式为 东莞市XX镇XX村(社区)XX(村小组)路(街、巷)XX号X楼XX号铺,没有门牌号的,地址需具体到村小组,并作“具体描述”以便找到该地址,如住所地址为“东莞市XX镇XX村XX村小组”,具体描述为“XX派出所东面”。描述所用的字词“XX派出所东面”不作为住所地址申请及登记,《登记申请书》和公司章程中的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地址仅填写“东莞市XX镇XX村XX村小组”。

5、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选。

6、房屋性质为住宅改作经营房用房的,除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7、填报虚假信息,将被依法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

东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说明
注册资金认缴制和注册资金实缴制的区别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