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一、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B(AO)Z(HA)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区)企业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二、申请人申请工商登记注册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住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

(二)使用外国(地区)企业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同意使用证明及产权人与住所使用人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使用外商投资企业房屋的,除提交第(一)项所指住所使用证明外,还须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使用宾馆、饭店出租的房间或铺位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所使用证明。

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证明和申请人承诺书。

产权人与出租人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证明材料。

采取住所信息申报的方式办理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因变更经营范围或地址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应当按本条的规定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东莞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