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我公司向商业企业购买零售食品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如果对方可以开具,那我公司取得的食品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额吗?
解答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贵公司系一般纳税人如果向商业企业购买食品的,商业企业可以开具专票。(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所谓“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是指商业企业零售的对象如果为个人的,商业企业不得开具专票)
商业企业向贵公司开具了专票,贵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