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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从事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司机,自己有一辆出租车,但是我是挂靠在当地一家出租车经营单位里面,每个月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我这种情况取得的收入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行向单位所在地或准运证发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一)出租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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